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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
日期:2024-08-06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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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
《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 22337-2008)(表4.12)
注:1.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處無法進行噪聲測量或測量的結果不能如實反映其對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影響程度的情況下,噪聲測量應在可能受形響的敏感建築物窗外1m處進行.
2.當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邊界與噪聲敏感建築物距離小於1m時,應在噪聲敏感建築物的室內測量,並將表中相應的限值減10dB(A)作為評價依據.
標準適用於對外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向環境排放噪聲的設備、設施的管理、評價與控製.規定了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和商業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礴噪聲汙染的設備、設施邊界噪聲排放限值.
在社會生活噪聲排放源位於噪聲敏感建築物內的情況下,噪聲通過建築物結構傳播*噪聲敏感建築物室內時,噪聲敏感建築室內等效聲級不得超過下表及表4.12規定的限值。
施工階段 | 主要噪聲源 | 噪聲限值 | |
白天 | 夜間 | ||
土石方 | 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 | 75 | 55 |
打樁 | 各種打樁機等 | 85 | 禁止施工 |
結構 | 混凝土攪拌機、振搗棒、電鋸等 | 70 | 55 |
裝修 | 吊車、升降機等 | 65 | 55 |